第114章 开国元勋的不同命运(三)(第2/3 页)
空印案发后,朱元璋填补了相关漏洞。他将有关条陈写进大明律法,制定了各种违反公文制度的条款十五条,规定将军、总兵官、五军都督府、六部、都察院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处以绞杀;
布政司、按察司、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,流三千里;其余衙门者杖责一百,关押三年。此外,朱元璋为避免空纸用印再犯,还实行了半印勘合制度,规定凡文书纸上均须加盖半印(即官防官印)以便核对,加强了明政府对地方行文的控制,完善了明代的文书用印制度。
此案过后,朱元璋于洪武九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,并设置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,分散了一省的司法权和军权,三司都需听命于中央,保证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权,对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。
朱元璋严厉的惩处方式也产生了消极后果。不少士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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